(来源:券研社)
以下是流动资金贷款常见18种限制性用途相关监管规定。
序号 | 限制性 用途 | 监管规定 | 补充说明 |
1 | 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 和用途。 | |
2 | 不得用于投资金融资产 | 如: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详细说明见备注。 | |
3 | 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 购买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的例外。 | |
4 | 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 如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 | |
5 | 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 领域和用途 | 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业项目生产经营、国家及监管规定的“两高一剩”等行业企业(“僵尸企业”以及环保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落后企业等);涉及传销、赌博、违规野生动物交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 |
6 | 不得用于新增或置换政府隐性债务 | 《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 号)第(一)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第(四)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资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不得置换明股实债类债务。 | |
7 | 不得以贷转存 | (1)《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8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四)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向“空户”虚假放贷、虚假增存。(五)以贷开票吸存。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 (2)《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风险提示第(三)点,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或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 | |
8 | 不得用于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 ||
9 | 不得用于偿还票据垫款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风险提示第(五)点,贷款与贴现相互腾挪,掩盖信用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贴现资金还旧借新,调节信贷质量指标;发放贷款偿还垫款,掩盖不良。 | |
10 | 不得用于解付到期票据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互动交流”政务咨询问题答复 ★问: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企业经营中,缴税、管理人员奖金(非分红)、解付到期承兑汇票等用途是否可以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解付到期票据,用贷款资金解付到期承兑符合企业经营实际需要。 答:1.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合理的税属于上述范围。管理人员奖金不属于上述范围。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规范银行机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而解付到期票据是票据到期后的兑付,是票据行为,不是企业日常生产或经营,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范畴。 答复时间: 2024-04-11 | |
11 | 不得用于向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 ||
12 | 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 (2)《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 |
13 | 不得违规置换他行贷款 |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附件1工作要点三(一)(2),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 | |
14 | 不得用于民间借贷及高利率行业 | (银监办发[2017]46号)附件1工作要点三(一)(4),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 | |
15 | 不得用于垫资发放、归还委托贷款 |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 |
16 | 不得发放借壳贷款、假冒名贷款、借名贷款 | 《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附件1工作要点五(三)1,是否违规办理借壳贷款、假冒名贷款、借名贷款。 | |
17 | 不得向不具备经营资质或超过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经营合法、合规; | |
18 | 不得发放不按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第十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
备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具体如: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基金、理财、衍生金融工具(如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等)、信托计划与资产管理计划等结构化金融产品、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资产支持证券(ABS)具有投资性质的各类保险产品等。
嘉正网-配资哪家比较好-配资点评网-网上杠杆炒股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